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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意见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录入时间: 2012-5-5 16:04:45  点击数:3658
      


            国务院出台意见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14号) ,指出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 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
    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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