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8月11日下午4:30
地点:商会会议室
参加人员:沈永华、吴世海、冯金永、陈林瞻、林水源、蔡喜发、贾立军、周吉昌
主持人:沈永华
记录人:陈恩丽
会议主题:1、审核安徽省河北商会第二届会员、理事(含理事以上所有人员)入会申请;
2、商讨安徽省河北商会《章程》修改(草案);
本次会议应到会11人,实到会8人,另有田秋华、弓占学、孙少卿三人请假,本次会议符合法律程序,属有效会议(后附签到表)。
本次会议根据商会章程并结合现阶段商会发展要求,商会换届领导工作小组对第二届商会会员、理事(含理事以上人员)递交的入会申请表进行现场审核,情况如下:
一、安徽省河北商会第二届理事入会申请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至5月21日截止,商会理事及理事以上人员递交商会办公室的申请已有28人,其中有26人已经递交申请表并预交一年会费,分别如下:沈永华、吴世海、田云来、田秋华、贾景章、冯金永、纪喜望、褚立永、弓占学、林水源、张晋卫、安志彬、陈林瞻、陈鑫、何建民、靳春望、李春华、林西峰、刘桂阳、庞庆涛、田荣刚、王海波、王文超、温丽荣、杨长池、张文刚;另有两人交了理事入会申请尚未预交一年会费。与会人员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已向商会办公室递交《安徽省河北商会第二届理事入会申请表》并按时预交一年会费的理事及理事以上人员的审核意见有几点,分别如下:
1、同意以上26位既递交申请表又预交一年会费的理事入会申请;
2、同意吴世海、田云来、田秋华、贾景章四人继续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的申请;
3、同意冯金永、纪喜望两人由原第一届副会长晋升为第二届常务副会长的申请,同意林水源由原第一届常务理事晋升为第二届副会长的申请;
4、同意褚立永、弓占学、张晋卫等人继续担任商会副会长申请;
5、因商会第二届不设立常务理事,故同意原第一届常务理事陈林瞻担任第二届商会理事的申请;
6、同意原商会第一届常务副会长王文超不担任第二届常务副会长,并同意王文超担任第二届商会理事的申请;
7、同意安志彬、陈鑫、何建民、靳春望、李春华、林西峰、刘桂阳、庞庆涛、田荣刚、王海波、温丽荣、杨长池、张文刚继续担任商会理事的申请;
8、与会人员一致表示,针对已经递交入会申请尚未预交一年会费的两人,同意其从即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前,前往商会预缴纳一年会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理事及理事以上资格。
(二)、1、同意已向商会办公室递交《安徽省河北商会第二届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按时已预交一年会费的会员申请(共有91人);
2、对已递交《安徽省河北商会第二届会员入会申请表》,尚未预缴纳一年会费的会员(5人),由商会办公室将对其发出通知,督促预交一年会费,但不馈赠冀商壹号酒水。
二、商讨安徽省河北商会《章程》修改(草案)如下;
第一、《章程》第五条:商会地址由原来:“安徽省中环国际大厦13楼”变更为:合肥市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绿地中心写字楼B座703-704室;
第二、《章程》第三章第七条,“本商会只吸收单位会员”,现修改为本商会只吸收在皖单位会员;
第三、《章程》第三章第八条,增加第(五)条:无不良记录(含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第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原“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现将本条例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修改为: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修改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
第十八条,第(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修改为“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八条,第(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修改为:“接受监事长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修改为“讨论确定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修改为:“本商会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应由商会会长组织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为“常务会长办公会须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将“常务理事会”修改为:“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十、《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整体修改为:“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在商会一届期间,热心为会员服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在任何场合,不讲不利商会的话,不做不利商会的事,不乱用商会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
(七) 、会长、常务副会长、不仅要具备以上七条,同时兼备以下几点:
(1)、新加入的常务副会长,在商会要有三年以上时间,企业注册资金伍仟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备注:原第一届常务副会长任职条件保留);如思想积极并愿为商会付出的,积极参加商会活动的,有特殊贡献的可降低标准;
(2)、热爱商会工作,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公益事业,并在5年内参与公益活动累计捐款捐物伍万元以上的且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者;
(3)、对安徽、河北两省招商引资或重大经济活动有重大贡献;
(4)、会员大会上,选举结果须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或经2/3以上的理事赞同的”;
第十一、《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将增加第(五)条:“秘书长为聘用制,由聘用时由会长及常务副会长考察、审核后,认为合格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颁发聘书;聘用期 间,受会长及常务副会长监督、考核,工作表现良好者,可以连聘连任,否则将由会长及常务会长办公会给予解聘”;
第十二、《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整体修改为:
(一)、秘书长为聘用的专职人员;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审批;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副秘书长协作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十三、《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修改为:“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提名,会员大会表决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内容不变。
三、本次会议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章程》修改(草案)将提交至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