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实现冀商回归投资3000亿元,新引进总部回归企业300家,打造以省级商会为主干、覆盖全国、跨国延伸的冀商商会组织网络,回归冀商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之一。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引导产业回归。围绕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试验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功能定位,引导回归冀商进入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项目审批、登记注册、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省外冀商釆用模式参与县级以上交通、能源、巿政、环保、水利、文化、体育、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各地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兴业产业园建设奖励等方式,支持建设一批冀商回乡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
鼓励和支持回归冀商企业争创国家专利产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支持回归冀商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按照外贸、内贸发展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境外冀商回归投资重大项目,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二)大力促进资本回归。鼓励省内国有企业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制、增资扩股向省外冀商开放。积极引导省外冀商将自我积累或吸引集聚的资金,以股权形式直接参与省内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以债权形式直接购买省内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通过认购公募、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金融产品间接进行省内投资,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参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等。支持冀商企业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引导省外冀商参与省内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民营资本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鼓励企业总部回归。大力支持省外冀商将企业总部回迁至省内,或在省内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总部。重点支持实体经济类企业将总部回迁至省内,在享受现有激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外,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各方面最大程度的优惠和激励。对服务类回归企业,或在省内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相应的办公用房补助。鼓励支持省外冀商商会在省内投资建设总部大楼,专项用于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机构及产品展示中心等。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支持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
(四)加强冀商商会建设。积极发展省外河北商会,支持在冀商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建河北商会。省外河北商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和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商会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会员企业的维权工作。建立省外冀商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会沟通,推进冀商合作发展。
(五)引导冀商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冀商依照有关规定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冀商建言献策。邀请杰出冀商代表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回归冀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引导冀商企业积极组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奉献爱心。
三、支持政策
(一)提供财政支持。财政科技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冀商回归项目的支持,重点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对符合“一事一议”项目资格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符合省、巿两级内外贸发展专项基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和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资方向的冀商返乡兴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基金项目库,积极帮助推介项目,做好服务工作。
(二)实施税收优惠。对冀商回归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对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外冀商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省内,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导冀商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支持进口的现行政策,特别是鼓励类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鼓励类进口设备减免关税等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设立由省内外实力较强的知名冀商发起、主要面向省外冀商募集的河北省冀商回归兴业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参与,采取股权方式支持冀商项目发展。支持省外冀商资本依法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兴业冀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回归冀商发展典当、金融中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风险投资等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冀商回归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支持企业上巿募集资金投向我省。对回归企业改制上巿,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回归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落实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物流、租赁、项目、并购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冀商回归企业投资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对资金的需求。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冀商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冀商提供境内外贸易、投资创新产品与服务,进一歩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回归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回归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的,有关业务登记机构应按照从简原则,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落实用地保障。对冀商回归创业投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列入省重点项目。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冀商企业用地成本。冀商返乡投资重大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保障。对冀商回乡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回归冀商企业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应积极予以支持。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五)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冀商回归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省内新引进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新获得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冀商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并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对经确认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冀商企业,适当给予一定财政支持。鼓励冀商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科技部推荐其中的优秀企业。鼓励冀商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平台,参与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冀商参与各类创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冀商回归企业与"两院"院士及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省政府认定后,择优给予10万到3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六)鼓励人才引进。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人才及省政府认定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列入省管优秀专家、青年拔尖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等。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专家评审可以破格评选认定;引进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贴的高技能人才,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助。
(七)奖励优秀冀商。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冀商回归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冀商回归企业,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冀商回归企业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照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香港一年多次商务签注或往来港澳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年开展“优秀回归冀商”选树活动,奖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回归冀商,支持优秀回归冀商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